(2017)晋02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石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95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执行人石小亮,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天镇县张西河乡长东河村0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2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