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有雄与王宗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雄,王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马有雄,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宗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有雄与王宗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318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6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