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永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王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王永宁,男,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永宁生效支付令一案中,王永宁自动履行55000元。经调查,未发现王永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认为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剩余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