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再银、张寿清与谭世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再银,张寿清,谭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再银,男,1973年4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申请执行人张寿清,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谭世刚,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再银、张寿清与被执行人谭世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谭世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6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良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