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杨某、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杨某,侯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916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肖静文,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庆春,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被告:杨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杨某、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