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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财桂、刘细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财桂,刘细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财桂,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刘细厚,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财桂与被执行人刘细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49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54950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