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永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况永周,曾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况永x,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曾笑x,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况永x、曾笑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