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宗宝与黄天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宝,黄天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871号原告周宗宝,男,现年31岁。被告黄天友,男,现年34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宗宝与被告黄天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周宗宝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宗宝的��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周宗宝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