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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6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学康、陆允菊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康,陆允菊,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652号原告:曹学康,男,195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陆允菊,女,195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张丽,女,195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审理原告曹学康、陆允菊与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曹学康、陆允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学康、陆允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学康、陆允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