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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戴国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戴国英,何升其,涂益煌,熊永凤,涂小儿,涂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财保27号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杨梅二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3576128453D。法定代表人:刘明臣。被申请人:戴国英,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何升其,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涂益煌,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熊永凤,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涂小儿,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涂小敏,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国英、何升其、涂益煌、熊永凤、涂小儿、涂小敏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戴国英、何升其、涂益煌、熊永凤、涂小儿、涂小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戴国英、何升其、涂益煌、熊永凤、涂小儿、涂小敏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其所有的座落于安义县环城东路以西、前进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安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