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邹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邹立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爽,职务行长,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木兰县。被告:邹立荣,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诉被告房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审 判 员 张立波人民陪审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宇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