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淑华与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于忠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淑华,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于忠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326号原告:宁淑华,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号(红星美凯龙商场内)。经营者:程国强,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于忠静,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淑华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美洛美克橱柜商店、于忠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淑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淑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淑华撤回起诉。诉讼法3727元(案件受理费2184元、保全费1543元)由原告宁淑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