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石燕与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燕,汪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96-1号申请执行人:石燕,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汪光胜,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祥,户籍地芜湖市芜湖县,现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燕诉被执行人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审判员 李双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