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彦生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彦生,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曙光(张彦生之兄),1952年6月10出生。申请再审人张彦生因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2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张彦生提出的复议事项为“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6年6月23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质上系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和平里大队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经审查后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彦生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张彦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