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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益泉与郑明军、陈利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益泉,郑明军,陈利卿,祝爱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451号原告:林益泉,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小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军,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陈利卿,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祝爱星,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林益泉与被告郑明军、陈利卿、祝爱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林益泉以被告郑明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明军、陈利卿、祝爱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益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益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俊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