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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滢龙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世范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滢龙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付志龙,葛勇莉,叶建扬,马丽,世范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岳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18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滢龙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朝霞。被告:付志龙,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葛勇莉,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叶建扬,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马丽,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世范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建扬。被告:上海岳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谢仲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滢龙钢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付志龙、葛勇莉、叶建扬、马丽、世范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岳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8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楚 倩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秋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