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3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文龙、王静妤等与王潇恺、张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龙,王静妤,熊元俊,王潇恺,张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33032号原告:熊文龙,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王静妤,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龙(系原告王静妤的配偶),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熊元俊,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龙(系原告熊元俊的父亲),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王潇恺,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润,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恺(系被告张润的配偶),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熊文龙、王静妤、熊元俊与被告王潇恺、张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熊文龙、王静妤、熊元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龙、原告王静妤、原告熊元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潇恺、被告张润自愿负担。审判员 金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礼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