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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王少峰、金冰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王少峰,金冰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54号原告:张亚东,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少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金冰梅,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亚东与被告王少峰、金冰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亚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聂雪梅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