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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强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29号罪犯黄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湖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潭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7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12月22日经本院(2010)常刑执字第39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11月3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34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黄强自2014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稳定,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多次出现违规行为。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因私藏打火机、偷拿同犯香烟先后4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严管两个月。经教育,自2016年6月起,该犯虽因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33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犯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黄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