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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学贵与李大华、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贵,李某某,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855号原告:黄学贵,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李某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黄学贵与李某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贵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黄学贵负担。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查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