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喜禄与邹培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喜禄,邹培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764号原告:蔡喜禄,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邹培彩,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蔡喜禄与被告邹培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喜禄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喜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蔡喜禄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妍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