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夏志华、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夏志华,闵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166号原告:李峰。被告:夏志华。被告:闵国良。原告李峰与被告夏志华、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夏志华、闵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