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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夏志华、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夏志华,闵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6166号原告:李峰。被告:夏志华。被告:闵国良。原告李峰与被告夏志华、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夏志华、闵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