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唐礼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唐礼足,杨世宗,杨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824-1。法定代表人徐光勇。被执行人唐礼足,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世宗,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亦秋,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诉唐礼足、杨世宗、杨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唐礼足、杨世宗、杨亦秋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于2017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礼足、杨世宗、杨亦秋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礼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案外人王仙玲提供担保。2017年9月1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唐礼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4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