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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志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001号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村北112号1层108号。法定代表人:穆青。被告:杨志慧,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