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世恒与彭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恒,彭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947号原告:刘世恒,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告:彭小永,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原告刘世恒与被告彭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世恒于2017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940.5元,由原告刘世恒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儒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邹梦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