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亚伟、陈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伟,陈永生,谢秀芳,华夏捷诚(永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陈亚伟,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谢秀芳,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华夏捷诚(永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区南山路2号商务中心办公楼12幢4楼。法定代表人张春华。申请执行人陈亚伟与被执行人陈永生、谢秀芳、华夏捷诚(永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永生、谢秀芳、华夏捷诚(永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亚伟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陈亚伟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8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亚伟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陈永生、谢秀芳、华夏捷诚(永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