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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9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春梅、任晶晶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任仲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梅,任晶晶,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任仲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267号原告:任春梅,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任晶晶,女,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理人:任春梅,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号乙,系原告任晶晶的母亲。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赵康,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雨春,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潘恩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瑜芳,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仲伟,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任春梅、任晶晶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任仲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春梅、任晶晶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梅、任晶晶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春梅、任晶晶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