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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莹与柴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莹,柴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680号原告周莹,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柴冉,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莹与被告柴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新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