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惠君与方玲、刘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君,方玲,刘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君,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方玲,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文江,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君与被执行人方玲、刘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96900元,案件受理费2146元,并以969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给付自2016年1月24日至借款付清日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给付了借款196900元,案件受理费2146元,利息1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务利息。执行费2886元被执行人方玲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