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孟和平、李希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民,孟和平,李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8号之三申请人李玉民,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孟和平,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李希新,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民与被执行人孟和平、李希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9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