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洋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民航委3组。被执行人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将军路道北。法定代表人田少君。本院在执行刘洋诉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朝法民初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刘洋借款本金4,958,333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刘洋可以申请拍卖靖房预靖宇镇字第00001492号等预告登记证书对应的房屋,以偿还债务。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已备案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暂无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4,958,333元及利息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法民初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