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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4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贾秋根与武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秋根,武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秋根,务农。被执行人:武高强,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秋根与被执行人武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秋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1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耀 春审判员 ���俊强审判员 秦 广 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 世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