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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6865李秀洋与徐州飞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洋,徐州飞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865号原告:李秀洋,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亮,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龙庄村。法定代表人:XX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洋诉被告徐州飞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秀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洋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韵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