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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葛中昌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中昌,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4236号原告:葛中昌,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XX,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莒南县。原告葛中昌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中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中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1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钱,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约定:欠中昌现金捌仟元整,一个月内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XX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向原告葛中昌借款8000元,并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中昌现金捌仟元整(¥8000.00元)一个月内付清欠款人XX2015.3.21”。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葛中昌与被告XX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向原告葛中昌借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清偿。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葛中昌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逯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