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艳山与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山,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394号原告:朱艳山,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职务:经理。原告朱艳山与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山与被告��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告的损失数额需进行鉴定,而鉴定材料需要涉案房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案房屋所在的滦平县清水湾小区至今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因此需等待滦平县清水湾小区竣工验收完成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