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金雷与沈洪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雷,沈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69号申请人:杨金雷,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沈洪平,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雷与被执行人沈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归还20000元,申请人杨金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金雷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