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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金雷与沈洪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雷,沈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69号申请人:杨金雷,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沈洪平,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雷与被执行人沈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归还20000元,申请人杨金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金雷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