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朱得英、王伟等与李丰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得英,王伟,王星星,王金金,李丰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454号原告:朱得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原告:王伟,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原告:王星星,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原告:王金金,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李丰国,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0号。负责人:邓元华。原告朱得英、王伟、王星星、王金金与被告李丰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受理,并通知原告朱得英、王伟、王星星、王金金自收到受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一直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得英、王伟、王星星、王金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