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铁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铁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031号原告: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南土门村,统一信用码:911308225795649988,法定代表人郑福谦,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财,员工,。被告张铁阔,男,1978年11月10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铁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物业费,原告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唐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