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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9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焱与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焱,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994号之三原告:刘焱,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罗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霞,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江苏佳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19号。法定代表人:曾家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霞,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焱与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焱撤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原告刘焱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凯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