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与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吉承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吉承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893号原告: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中路***号。负责人:仇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南镇西双庙村北。法定代表人:赵永强,经理。被告:赵吉承,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吉承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吉承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的案件代理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为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济南天桥法院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代理事项完成后索要代理费成了天大的困难。2014年原告与被告赵吉承达成协议,应收5万余元的代理费仅收取了1万元,被告赵吉承当即支付2000元,余8000元被告赵吉承书写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吉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指派本所律师陈永忠担任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代理人,参与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诉讼事项,合同第六项约定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缴纳代理费20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完毕后,原告索要代理费未果。2014年6月27日原告找到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强之父被告赵吉承,被告赵吉承出具欠款证明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陈永忠代理费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代理费欠款证明、电话录音等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悖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代理的案件已判决完毕,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费用8000元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吉承已支付代理费2000元,并出具欠款证明证明尚欠代理费8000元,系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加入了原告与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支付原告代理费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赵吉承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代理费8000元;二、被告赵吉承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临邑县众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赵吉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同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梓义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