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牛学平申请执行施付有合伙协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学平,施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07-1号申请执行人牛学平,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施付有,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牛学平申请执行施付有合伙协仪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施付有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牛学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施付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付有支付申请执行人牛学平退伙款110000元、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的违约金146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94元和执行费1770元,以上款项合计129249元,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0.89%计算2016年7月18日以后的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施付有存款9100元,尚有余款120149元及2016年7月18日以后违约金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施付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施付有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被执行人施付有尚有执行余款120149元及违约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