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普小英、秦免等与李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小英,秦免,龚高凯,龚高有,李浩,李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619号原告:普小英,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高凯(原告之子),基本情况同原告龚高凯。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免,女,194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高凯(原告之子),基本情况同原告龚高凯。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高凯,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烟台龙易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高有,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烟台龙易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女,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新,党员,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女,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112号。负责人:刘士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该公司员工。原告普小英、秦免、龚高凯、龚高有与被告李浩、李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