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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审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69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利民,局长。被执行人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振,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冀邯大)安监管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北讯光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冀邯大)安监管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郭永军审 判 员  崔凌志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