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城县华谊制线厂与安徽俊业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华谊制线厂,安徽俊业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247号原告:舒城县华谊制线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孔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4415053D。法定代表人:何齐定,厂长。被告:安徽俊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郭河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090077XQ。法定代表人:张俊,经理。原告舒城县华谊制线厂与被告安徽俊业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华谊制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舒城县华谊制线厂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