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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灵彬、林尖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彬,林尖兵,杨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李灵彬,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林尖兵,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杨林聪,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李灵彬与林尖兵、杨林聪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8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灵彬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尖兵、杨林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灵彬人民币612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5935元、申请执行费5830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林尖兵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北路36弄6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设定抵押1250000元,目前正在(2015)台温执民字第2749号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杨林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小南门村上度路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杨林聪与他人共有的座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229号繁昌花苑26幢二单元304室的不动产,经向地税部门询价,其房屋价值为205.87万,且该不动产已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设定抵押3460000元,目前抵押权人尚未向本院主张权利,按目前的市场价值实现抵押权后已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为避免无益拍卖,暂不启动对该财产的处置程序。被执行人林尖兵分别在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台州同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有股权投资,目前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杨林聪在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有股权投资,目前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