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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珍、徐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徐国华,董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331号之二申请人王玉珍,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徐国华,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董井,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3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徐国华、董井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钱塘滨和花园6幢2单元702室的房产。2017年8月22日买受人李林橙(身份证号码:)在第一次拍卖中以人民币345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钱塘滨和花园6幢2单元702室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钱塘滨和花园6幢2单元7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林橙(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李林橙(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