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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张小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张小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793号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小新,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练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