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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琴与被告朱钰钏、朱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琴,朱钰钏,朱晶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448号原告:赵翠琴,1957年11月8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朱钰钏,1958年8月29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朱晶,1995年11月1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赵翠琴诉被告朱钰钏、被告朱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翠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钰钏、被告朱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琴撤回对被告朱钰钏、被告朱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赵翠琴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