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2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21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曹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章益菲,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赵慧中,该公司总经理。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宦定祥、金雪珍、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11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70580.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该房屋最终以188440元的最高竞价成交。截至拍卖成交裁定生效之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包括迟延履行利息、但不包含诉讼费)总额为192583.5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到抵押物拍卖价款抵偿债务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义务即已履行完毕。本案未获清偿部分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继续向宦定祥、金雪珍、江苏元辰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