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良年申请吕世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84号王良年,男。吕世明,男。王良年申请吕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9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良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91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佳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