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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良年申请吕世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84号王良年,男。吕世明,男。王良年申请吕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9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良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3民初91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佳玫 来自: